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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法律分析:《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后归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主其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2)主要内容及变化。
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区别是确立了分主刑和从刑的近代刑法,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
为了使得在修订过程有一个过渡性的法典可以应用,首先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后又仿照西方的刑法典完成了《大清新刑律》。在修订的过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
《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15日颁布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主要变化是,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答案】:C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是清***于1910年(清宣统二年)5月公布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共36卷,389条。
大清律例是什么
《大清律例》:清朝中期清高宗乾隆皇帝命大臣三泰以《大明律》为基础综合顺治、康熙、乾隆3朝的司法实践编纂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大清律例,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於平允”为指导思想,著手制订法典。
大清律例:「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癈)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
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年9月,在修订法律馆的组织下,将松冈义正起草的民法典前三编与礼学馆起草的后两编合在一起,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但是,还未等正式颁布,清朝就已灭亡。它是中国历第一部民法典。
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在内外压力下,开始改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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