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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个什么官?
土司,是中央***任命的西北、西南等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官 职,由省地的部族首领充任,在经过朝廷的批准之后可以世袭。 土司始置于元朝,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职名,在名义上 是朝廷的官吏,实际上是对这些部族首领统治权的一种确认,同 时也是中央安抚、维系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明朝以后,又 有土知府、知州、知县三种名目,这些都属于土司的范畴。土司虽然都是当地的首领,对朝廷仍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 缴纳赋税、征发军队等等。到了清代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 流”的改革,也就是将土司改为朝廷选派任命的流官,实行土司 制度的地区逐步缩小。不过,终清一代,土司制度也没有被完全 废除,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 域自治制度,土司才真正成为历史。
土司,是指古代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 区分封各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 人民的行政制度。公元1253年,忽必烈消灭大理政权 后,想将西南各少数民族置入自己的统治 之下,但遭到少数民族的反抗,使元朝难以 直接委官统治,于是忽必烈开始大量使用 当地各部族酋长为地方官,史称土官。元朝 的土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 使、知府、知州、知县等职。明朝建立后,承袭元制,规定只要是归附的西南少数民族,均以原官设职。以宣慰 使、宣抚使、安抚使等统领士兵,改属兵部, 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隶属吏部,并 陆续制定了土官的承袭、等级、贡赋、征调 的制度。到明朝中叶,土官开始改称土司,土、 均为世袭制,他们既是朝廷命官,对中央— 履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又在辖区内保护传统的统治机构与权力,是土皇帝。
明代有多少土司?
明代有一百六十家土司。
明代是土司制度完备时期。明代土司设置,是从湖广开始,渐次向西南展开,最后在整个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遍置土司。明代土司据龚荫统计,共计有一百六十家。明代的土司职官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指挥、千百户、土府州县等。
为什么在西南实行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的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其中尤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甚。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人民,“以夷制夷”进行民族压迫的产物。元朝时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 到明朝时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
各省边远地区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等。当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土目。土地均由土官所有,他们把土地按人头分给所属的峒民耕种,峒民则每年向土官交纳租税、服劳役。
土官属封建领主,除对中央***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拥有各种特权。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太平经济的范畴,其初期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某些适应之处,明清时期,由于它与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产生尖锐矛盾,而逐渐被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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