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历史人物快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朝历史人物快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求杖责故事?
这种叫笞杖,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若是妇***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本来,笞杖不属于***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的方式,即把***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妇***了奸罪需要笞杖者,也必须脱了裤子***受杖。
古代如何执行笞刑?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杖是用竹苔而作,轻而易举就可以让人皮开肉绽。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之效。
杖刑,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至清末,杖刑始废。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一个***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第二个***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第三个***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明朝文官爱与皇帝抬杠吗?你怎么看?
明朝文官中后期是出现文官与皇帝抬杠的情况。我觉得主要是由“政治制度的节制“和“皇帝个人的荣辱观”所造成的。
政治制度的节制:明朝政治中央废除丞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后来设置内阁;地方上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权力,加强地方管理。仁宗、宣宗之后,文官治国的思想逐渐浓厚,行政权向内阁和六部转移。明代中晚期文官集团的集体意见足以与皇帝抗衡,在遇到事情决断两相僵持不下时,也容易产生一种类似于“宪法危机”的情况,因此“名义上他是天子,实际上他受制于廷臣。”
皇帝个人的荣辱观:明朝皇权受制于廷臣主要是基于道德上而非法理上,因为明朝当时风气普遍注重名节,受儒家教育的皇帝往往要避免受到“昏君”之名。皇帝随时可以任意动用皇权,例如明世宗“大礼议”事件最后以廷杖朝臣多人的方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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