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历史上的争议,明朝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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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朝历史上的争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明朝历史上的争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那个被掀翻的明朝,到底有多强大?
  2.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那个被掀翻的明朝,到底有多强大

以现代人的眼光没办法说他有多强大?

史书又是改的乱七八糟的。所以要看他的强大只有去琢磨,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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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明朝是延续了宋朝的衣钵。只是有了元朝的百年沉沦,很多的传承根本是延续不下来的。

庆幸的是元朝不过百年,各方面文化底蕴大多数不但捡了起来而且做出发展,进步。

如果你是旅游爱好者,在我们国家偏僻一些的地方,你会发现很多的明代遗民一直生活到现在,依旧有着明显的明朝传统。~比如,贵州石头寨,四川大凉山里的汉族人等等,,

明朝历史上的争议,明朝之争-第2张图片-点会朝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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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但是国内,像东南亚,越南缅甸等都是明文化的衣钵者。也都是明朝的藩属国。而且是甘心情愿的作为下属国,这种心态一直到民国时都存在。

遗憾的是。清并没有接过明朝的衣钵而是进去了后金奴隶式体系。。。。

还有重要的一点必须说。在清以前,人与人是平等的。就算平民见了皇帝也只是拱拱手即可。别被电视剧给迷惑。跪地磕头只是在元清时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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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在明代,如果官员犯了罪,都有些什么检举的途径?

 

中国古代的司法体系中,对于官员的犯罪,实际上主要依靠在官僚集团内的“纠举”行为。

在明代,具备这一司法职能的机构是都察院,又被称为“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御史,以及御史,他们都负有纠察百官的责任。实际上,这一监察机构可以上述到汉代,汉代御史的最大特点是位卑权重,权重,保障了这些人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司法程序受到干扰,位卑,则保障了御史有充足的进取心以纠察百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此外,明朝的通政司之下,还设有六科给事中以监察六部事务,同样对行政体系内的职务犯罪发挥纠察作用。

另外一方面,明代的法律也允许百姓“告奸”。实际上,从明代的律法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禁止民告官的律条。当然,属官告上司的司法程序肯定是特殊的,比如诉状需要上奏给皇帝。同样,民告官的话,也可以向巡按御史上诉,这就是所谓拦轿鸣冤了。不过,洪武朝,由于朱元璋主张“重典治吏”,因此对“民告官”的行为还进行鼓励: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 其吏,执《大语》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 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役三年。敢有 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

看起来,他不仅仅同意“民告官”,还支持“民捕官”,他还曾经下令:

 十二部政使及府、州、县,肤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 乡扰民,其禁止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 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 精壮拿赴京来。

今后敢有仍前夺民取***虾鱼器具者,许民人拿赴有司。有 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不过,这样的情况,恐怕也仅仅能出现在洪武一朝。朱元璋一死,人亡政息,这样的法律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很难得到贯彻。

明代官员犯罪可由以下途径来检举

第一种是自举,就是官员检举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像现在的自首一样。在明代,只要犯罪的行为太恶劣,又能积极第处理后事,一般情况下,自举的官员都免除处罚。

第二种是告发。

1 通过法定机关监察御史,巡抚,按察司,给事中等部门官员的告发。这些法定机关都有监督检举的职能,所以这也是明代主要检举官员的途径。

2 任何官员只要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都可以检举,可以上级检举下级,也可以同级相互检举,也可以下级检举上级。

3 皇权控制之下的特务机关东厂,锦衣卫,西厂,内行厂也负责监督官员不法行为。

4 普通百姓有权利告发官员不法行为。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举报十分重视,他赋予民众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的权利。

明代的这些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法定机关在监督官员不法行为中能发挥主要作用,那么必定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反之,则会导致贪腐盛行,政治秩序失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朝历史上的争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朝历史上的争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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